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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品牌标识计划

简介

超级品牌标识计划会对检验合格,且受消费者认可的中国品牌颁发超级品牌印章,旨在帮助企业提升品牌美誉度与国际影响力,树立消费者信任。为此,超级品牌标识计划将采用统一的视觉辨别标识,即超级品牌印章,用于超级品牌计划内中国品牌的官方认证与宣传。



超级品牌印章(范例)



主办机构

超级品牌标识计划由世界品牌实验室发起,超级品牌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的品牌微咨询机构负责管理及推行。



参加资格

凡经过超级品牌计划评估合格的企业,可获颁准许的超级品牌印章认证,有权使用由超级品牌机构设计的“超级品牌印章”,在准许范围内宣传公司及其品牌、产品或服务。



标识及准许范围

1. 超级品牌印章,是超级品牌计划颁发给其认可优秀品牌及其产品与服务的荣誉标识,通过规范的审核和准许机制,超级品牌印章是代表该计划统一的视觉辨别标识。
2. 获得“超级品牌印章”的优秀品牌可于有效期内,将标识与用于经核准的产品或服务类别。超级品牌印章可适用于产品包装、运营场所、说明书、广告宣传、公司信笺或其他形式的印刷、电子和书面宣传等;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则需办理延期手续。



审核标准和方法

超级品牌计划以强大的研究团队和丰富的行业资源为企业提供发展品牌的综合解决方案和定制化的服务。超级品牌机构以权威的模型和方法评估品牌,就企业品牌发展历史、现状和未来走势进行深入的诊断,评估申请人在品牌发展方面的表现。对拟使用”超级品牌印章“于企业发展品牌的申请人,超级品牌机构将定期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系统性审核。超级品牌品牌评估委员会将在综合考虑申请人所提交材料以及审核结果的基础上,依照超极品牌计划管理办法与规定,决定是否颁发或延续“超级品牌印章”的使用许可。



申请程序

1. 申请者须填写“企业品牌发展现状调查表”和“企业入驻申请书”,并在“入驻申请须知”上签字,向超级品牌机构品牌评估委员会提出准许证申请。
2. 超级品牌机构在收到申请表之后,将进行第三方独立的审核。
3. 品牌评估委员会经审议后,向合资格者颁发超级品牌印章准许证。
4. 获准人在准许证到期之前至少二个月向品牌评估委员会提出续期申请,并填写相关材料。
5. 主办机构依照上述2至3之程序批核准许证之延期申请。



超级品牌印章的权限及管理

1. 主办机构须确保“计划”在任何时候的公正性。主办机构将依照本规定和与“计划”有关的其他要求,将不会更改或取消其向获准人发出的超级品牌印章准许证。
2. 主办机构有权利和义务解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在必要时颁发文件,以协助申请人和获准人理解本办法的意图和要求。
3. 品牌评估委员会将代表主办机构负责准许证的审批、维持、监管、续期、暂停和撤销以及处理“计划”的其他一切事宜。
4. 品牌评估委员会将就计划标准、产品及服务分类以及审核准则等事宜向主办机构提供意见。
5. 主办机构须对各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予以严格保密。
6. 主办机构在必要时公布资料,通告、更新计划标准以及关于申请和维持超级品牌印章许可的规定。
7. 主办机构可在适当时候,将超级品牌印章准许证之颁发和终止等事宜向媒体公布。
8. 若有第三方对获准人提出投诉,且有关投诉属于准许范围之内的事务,主办机构须进行调查。
9. 对于申请人、获准人或其他人士因为使用印章而遭受之损害及损失,主办机构一概无须负责。对于超级品牌机构因标识的申请、使用及其他事宜而负上之任何责任,有关的申请人或获准人必须作出赔偿。
10. 主办机构有权在必要时候修改本办法或计划标准而无须事先通知。但有关变更需在宣布修改的两个月后生效,并须在宣布修改的一个月内通知申请人和获准人。



申请人及获准人义务

1. 申请人及获准人必须承诺在任何时候遵守本规定以及与计划有关的其他要求。
2. 申请人及获准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出示与核准范围有关的法律证明文件且必须在发生任何变更的一个月内知会主办机构。
3. 申请人及获准人须尽力配合品牌评估委员会,提供准确、真实和完整的相关资料。
4. 申请人及获准人须指定一个获授权的代表与主办机构接洽;一旦更换代表人选,须及时通知主办机构。
5. 获准人须确保在使用超级品牌标识宣传企业、品牌和产品或服务时,严格遵照超级品牌印章使用细则。
6. 若以下与准许范围有关的资料发生变更,获准人须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机构:
I. 产品主要特征和功能的重大变化,特别是与产品安全性能相关者;或者所提供之服务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发生重大变化。
II. 推出新产品或服务。
III. 更改商标设计。
IV. 主要营运场所和公司地址的变更。
V. 公司股权或其他方面发生变更,有关变更会对准许人是否符合计划的申请资格构成影响。
7. 获准人须保证在任何时候都不损害主办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8. 若超级品牌印章使用权被终止,有关机构须在一个月内将超级品牌印章准许证交还主办机构。



超级品牌标识的暂停和终止

1. 若品牌评估委员会认為获准人未能够或者不具备能力符合计划标准,委员会可酌情暂停其在部分或全部的准许范围内使用准许证。
2. 品牌评估委员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准许人有关暂停准许证的决定,并以发出通知的当日生效,有关通知必须列明暂停的理据。
3. 在暂停通知发出的四个星期内,有关机构的授权代表必须向品牌评估委员会提供改正不符之处和防止再次出现同类事件的方案。
4. 改正方案须在六个月内完成,经再次审核后,品牌评估委员会会若认为结果满意,可允许有关机构恢复使用超级品牌印章准许证。
5. 在暂停超级品牌印章准许证期间,获准人不能使用标识进行任何商业推广活动。
6. 若准许证暂停后未能在六个月内复牌,获准人将被撤销资格且不再获续期;有关机构日后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7. 对于获准人因准许证暂停或终止所引致的损生或损害,主办机构一概无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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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品牌发展现状调查表

企业入驻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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